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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而死,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合同中,如果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当被保险人因为自杀而死亡时,保险公司赔不赔偿呢?

 

   一、什么是“自杀”?

在一般的日常用语中,“自杀”的含义几乎是不言而喻。但是在保险法律中,“自杀”又该如何准确定义?

   “自杀”概念应该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被害人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使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须自愿地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客观方面,事实性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

 

    二、保险方面的法律关于“自杀”的赔付问题如何规定的呢?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俩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分三种情况:1、保险合同成立俩年之后,被保险人自杀而死,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保险合同成立俩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而死,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此时,保险公司需承担证明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而死的举证责任3、保险合同成立俩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而死,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过,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需承担证明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

 

    三、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构成自杀?

    当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病发作、无法辨认行为期间自杀的,由于其主观方面对于自杀缺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自愿性因素,不能认定其成就了自杀行为,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抑郁症病人是否完成了自杀行为,同样需要判断其是否具备自杀的主客观要件。只有该病人不仅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自愿地选择了死亡,同时客观上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时,方能认定自杀行为的存在。

 

    四、被保险人被胁迫自杀是否构成自杀?

    自杀必须出自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其自由意志的真实体现,即自愿性是自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被胁迫自杀时,其因为缺乏自愿性,不能成就自杀,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编:柳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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