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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找谁索赔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体和赔偿主体。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此类直接参与人,由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及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也包括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等间接参与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可以找谁索赔,就是指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查明与事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二、区分不同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主体 

 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呢保险,即俗称的“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保险公司的赔偿处于第一序位,肇事车主、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处于第二序位。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

     其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

(二)、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责任主体 

 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指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车辆户籍的单位或者个人(登记车主)。

 实际支配人是指事实上对车辆具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管领地位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车主)。

 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车辆买卖以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原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包括连环购车中的原购买人)及原使用人、出卖方均为名义车主,因不是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此,作为名义上的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3、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发包方和出租方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在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方和承租方)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直接侵权人追偿。 

4、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应负责任的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由用人者(法人及其他组织、雇主、被帮工人)作为责任主体。 用人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替代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务关系和执行职务,两者缺一不可,即客观上驾驶车辆是执行法人和组织或者雇主指派的任务,或者是为车主利益完成任务的行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肇事车辆致使同乘者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包括有偿的同乘者(如乘客)和无偿的乘坐者(搭车人)。同乘者遭受损害,因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责任主体应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1、购票乘坐客运汽车的旅客与承运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人身伤亡的,旅客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侵权损害赔偿。(1)选择合同违约之诉的,按客运合同纠纷处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选择侵权损害之诉的,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加害人(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直接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承运人没有过错,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有过错,未尽到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承运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免费搭乘客运汽车的乘客与承运人形成无名合同(无偿搭乘的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五)肇事车辆驾驶员死亡的责任主体 

肇事车辆驾驶员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亡驾驶员对造成损害结果有过错的,作为侵权责任的债务人,应由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其继承份额各自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西霖▪高勇律师团

转载: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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