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保证,未经对方同意,非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作个人债务。
[案情]
甲诉乙、丙、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乙向原告借款12000元。原告甲通过现金给付,被告乙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于2013年7月28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被告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承诺对被告乙的借款负担保责任,直至该款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乙未能归还借款。担保人丙亦未按照承诺承担责任。
被告丁于2008年3月27日与被告丙登记结婚,2014年2月24日协议离婚。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乙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2)被告丙和被告丁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丁辩称:其不是原告的债务人,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丙对被告乙债务的担保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担保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家庭没有从中受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已于被告丙离婚,根据离婚协议,无共同财产,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结论]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院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乙应于2013年7月28日前归还借款12000元给原告,但被告乙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乙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乙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约定,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丙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被告丁作为担保人丙的配偶仅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丙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原告要求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高勇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债务的本质应与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相关。
应考虑以下两点:(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作者:高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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