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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之 车辆买卖后出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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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就交通事故咨询律师:机动车在其报废前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被转让、交付,但是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俗称过户登记)的情形,原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车祸)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1、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车辆已经交付,根据交通事故运行利益、运行控制说:转让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转让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理论,车辆既已交付,此时机动车受让人作为真正的所有权人,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才符合立法本意。当然本条所指的交付是实际交付,而不是法律上的观念交付等其他交付方式,因为只有实际交付受让人才是机动车实际的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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