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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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指南】第一章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教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第一节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 

一、及时报警有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及时介入,这是交通事故得以顺利解决的保障,是伤者将来得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二、人心会变

有的司机舍近求远把伤者送到偏僻的医院,有的司机在医院里趁机溜掉,还有的司机在伤者面前赌咒发誓,一副极其诚恳的样子……千万不要被这些假象迷惑,这些都是暂时的,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人心是会变的。

随 着时间的推移,私心慢慢暴露出来,车方的态度从事故刚发生时的愧疚,逐渐变得麻木,继而回避、拖延。车方的花言巧语会变成冷言冷语、不言不语。车方对事故 责任的看法会由最初的承认撞人,变成两方相撞,最后变成人撞车!车方会采取各种办法要回被扣的车辆,甚至隐匿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车方能及时、全部支付医疗费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有的车方前期积极支付医疗费,过了危险期,没有生命危险,后面就不管啦!

三、下列情形应报警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早报警,在现场没有报警的,到医院后要赶紧报警,伤者本人无法报警的,亲戚朋友要代其报警,千万不要一再错过机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6、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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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配合交警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查扣肇事车辆,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认定事故责任,主持事故的调解。对交警的工作,作为伤者和家属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尽可能的予以配合。

一、及时沟通。

    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积极依靠交警解决碰到的难题。对于不理解或者有异议的,应求同存异,保持沟通,或者积极向律师咨询,化解矛盾和误解。

二、积极提供身份证和病历的复印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伤 者需要向交警部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病历、检查报告复印件,预留联系方式,本人不方便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资料和手续便 于交警查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了解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判断受害者受伤的严重程度,方便联系受害人家属,按照相应的程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 任,安排后续的调解事宜。

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于伤者自认为伤情轻微,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警可以按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事故当场或者几日内做出,这样便于事故各方快速进入下一阶段,有利于事故早日得以解决。

(二)一般程序。

    对于伤情较重,各方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异议,对事故的责任存在分歧的,交警则会按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警的处理环节包括: 

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车辆状况和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应当委托专门机构鉴定。

四、交警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一)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申请法院扣车,掌握主动权。

对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金额不够事故赔付的,车方赔偿能力有限,甚至可能转移财产的,伤者可考虑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法院扣车,包括申请法院直接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从而避免车方逃避法律责任,避免使伤者陷入流血又流泪的被动境地。

案例回放:

交通事故律师的亲身经历告诉您,当周围的亲人先后遇到交通事故,一个事故未处理完就把车放了,另一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法院扣押了肇事车辆,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的结果也大不相同。

律师随笔:《当我身边的亲人遇到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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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及主要权利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5、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办案民警、鉴定人、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有陈述和申辩、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3、 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受害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的鉴定及伤残等级的评定。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事故的处理既可以私了,也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受害人有权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以确保救治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费用赔偿到位。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7、申请复核的权利。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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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7、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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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二、什么时候下达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实践中,部分交警的做法是,事故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分歧的,可以按简易程序快速下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分歧,将来赔偿可能存在争议的,按一般程序下达事故认定书,时间在20个工作日左右。(5日、10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休息日)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

(一)立法的进步。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 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到事故责任由法院最终判定后,当事人还可能就民事赔偿打官司,民事诉讼还可能经历一审、二 审。但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索赔从交警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到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到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两三年。在当 时的司法环境下,虽然这些繁杂的诉讼程序有力的推动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间被拖得太长太长。 

经过十年酝酿,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依据该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事故认 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再启动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这 样避免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久拖不决,及时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有最终的裁判权。法 院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最终的认定。受害人可以积极委托律师及 时介入交通事故的处理,查阅、复制、摘录事故案卷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线索,补充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除非能够拿出过硬的证据,法 院更改事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三)赔偿比例由法院划分。 很多伤者面对手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很疑惑,事故认定书只给出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结论,但是各方按怎样的比例承担责任?是三七开,还是四六开?是二八 开,还是一九开?关于主次责任的比例,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做具体划分,而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情综合裁判。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及签收

1、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如何签收事故认定书。有 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交警宣布责任,送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拒绝签字或者拒绝领取事故认定书,或者将事故认定书撕毁、丢弃,这些做法都是不明智 的。正确的做法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不同意”的字样,以证明不同意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责任,然后领取事故认定书,在 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一)责任无法认定。对 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明确,各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陈述不一致,当事人身 份、车辆信息等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能够查清的交通事故事实,但是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 责任。

(二)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法院可以判定。实践中,针对此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复杂疑难案件,伤者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案卷,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定赔偿责任,从而最终解决赔偿问题,不至于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导致伤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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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