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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追责的几个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醉驾追责的几个问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法规的颁布与实施,醉酒驾车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在醉驾追责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取证难,个别案件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新的问题。

取 证 难

醉驾的查处对取证的要求极高,醉驾案件一般都是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取得、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驾活动中应携带摄像机进行现场录像,实践中这类案件比较容易处理。

但还有一些案件属于酒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交警到现场时并没有携带摄像设备。

有的驾驶人员看到交警弃车而逃,甚至找了其他人“顶包”,这给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提取带来了难度。

血液酒精检测地位凸显。

对于醉驾案件,鉴定结论以及视听证据是主要定案依据。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如何保证血液样本不挥发,如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问题需在技术上解决。

实践中部分案件证据复杂,给认定醉驾带来一定困难。

如何适用法律有待研究

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醉驾不应一律入刑。但到底又是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

因为缺少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

如果全都有法官来判定情节轻微还是严重,其裁量权不免过大。

“道路”涵义不明。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行为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在涉嫌危险驾驶案中,对于如何认定“道路”产生了分歧。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高勇律师团

责编:陈项

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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