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武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表
2012年武汉市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表
赔偿项目名称 | 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 |
误工费 |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误工天数=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休息时间或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 |
营养费 | 营养费=15×住院天数 或酌情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15×住院天数 |
护理费 | 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
交通费 |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必要的) |
住宿费 | 住宿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必要的) |
农村居民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6898×伤残指数(十级为0.1,九级为0.2依此类推)×确定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18374×伤残指数(十级为0.1,九级为0.2依此类推)×确定年限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更换次数(根据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更换次数) |
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5011×确定年限×伤残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13164×确定年限×伤残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6898×确定年限 (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18374×确定年限 (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丧葬费 | 丧葬费=3803.58×六个月 |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明细
赔偿项目名称 | 计算公式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维修发票、物价鉴定等 |
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
车辆停运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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