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交通法规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通行的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口,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三)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服从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
    二、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高速公路、快速路主线道路、过江桥梁及隧道、其它城市高架路(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除外)及车行隧道。其中长江大桥允许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内推行。需过江的电动自行车,可采取轮渡方式过江。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勇交通律师团

2015年8月29日

微信图片_20230714153237.png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咨询

咨询热线:027-85580600或13907126563

咨询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006-3011